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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带来的思考

旅游资讯2021-11-27
[导读]一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带来的思考

一起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带来的思考

我们身处一个高速发展的新时代,平台经济、跨界经济、O2O经济等让旅游行业发生着重大变革。每一位执法工作者,特别是管理者应更专注提高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创新能力和治理能力。下面笔者结合具体旅游执法实务案例谈谈个人的一些思考。

基本情况

2021年2月7日,台州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接到举报,反映市民陈某通过微信平台发布旅游信息,招揽游客。接报后,台州市文广旅体局第一时间交办仙居文广旅体局处置。2月18日,举报人继续来电,反映陈某又组织了100多名游客,从椒江出发,前往玉环鸡山岛景区开展旅游活动。

经调查,证实当事人陈某通过个人手机微信应用,组建聊天群,利用曾在旅行社兼职的便利,采取“朋友拉朋友、朋友发展朋友”的方式,组织、招徕旅游活动。2月7日招揽到52名游客,赴仙居神仙居景区开展一日游活动。具体行为表现有:陈某预先编写产品信息,发布至微信聊天群,并提供交通、景区游览、领队等服务;游客以现金或微信红包的形式将团费支付给陈某。

2月18日,陈某用同样的方式组织了103名游客,赴玉环鸡山岛景区开展一日游活动。在上述两次旅游活动中,陈某获得收入1万余元,利润为2600余元。

调查中,陈某辩称,上述旅游活动是微信朋友自发的AA制旅游新模式。

调查中还发现,2月25日,陈某了解到自己被举报后,特意找到某旅行社,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将合同时间倒签至1月18日。随后,陈某向执法人员提交了这份劳动合同书,企图证明其是旅行社员工,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属于职务行为。同时,陈某还在其手机微信聊天群公告中,备注有“你们拉人要拉认识的人不要拉陌生人进群,如果拉旅行社的人进来一起踢”等表述。上述行为表明陈某在主观上有抗拒执法调查、逃避法律制裁的故意。

基于上述事实,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旅游条例》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以及《浙江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一条规定,执法人员对陈某做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0余元,并罚款1万元。

对某旅行社伙同陈某伪造劳动合同的不诚信行为,交办辖区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启示

旅游是一个动态过程,存在着很多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相较一般案件,旅游案件的证据具有易失性和易变性的特点,增加了办案难度。对于办案人员来说,重点要在三种能力建设上下好功夫。

一、在法律思维能力建设上下好功夫

法律思维能力是运用法律知识来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本案中,陈某和游客多次在现场与办案人员陈述,他们是微信朋友之间自发组织的AA制旅游活动,不是在做旅游业务。

那么,应如何运用法律思维进行判断呢?首先,AA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种消费方式的描述,显著特征是有明示、平均承担费用、各方对支出明细知晓、结束后有结算过程。《浙江省旅游条例》中,明确了包价旅游业务的概念,是指预先安排行程,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业务。调查中,如果发现旅游活动符合包价旅游的“三要素”,且不符合AA制行为特征,就可以断定是在经营包价旅游业务。

运用法律思维方式,需要准确提炼事件的法律概念,厘清事件中的法律关系,正确进行法律适用。

二、在逻辑思维能力建设上下好功夫

要证明一个完整的事实,需要通过辩证逻辑来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因为到最后,所有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确定的事实,关键在于证据是否是封闭的、排他的。

本案中,陈某知道自己被举报了,为逃避法律责任,找到旅行社要求帮忙提供劳动合同书,企图通过篡改签约时间,误导办案人员认定其行为是职务行为。如果办案人员采信了,那么,在法律层面陈某就不构成违法。但这与之前调查中,陈某坚称与游客是微信朋友关系,是大家自发组织的AA制旅游活动的说法相矛盾,也就是证据无法做到闭合排他。所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只要办案人员熟练运用逻辑推理,就很容易发现上述问题。另外,从逻辑上讲,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执法机关有核实调查的义务。特别在存疑的情况下,更应深入调查,查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确定违法行为是否成立。逻辑思维的运用,最大意义在于事中确定调查方向,打破工作僵局。

三、在关联想象能力建设上下好功夫

收集整理已办结的案件,通过联想和推导弄通类似线索脉络,可以在办案中事半功倍。但同时应注意,切不可机械使用“教科式”执法。因为旅游案件复杂多变,同一组证据如环境发生变化,指向和证明力也势必发生变化,不可生硬照搬。

2016年,笔者主办了一起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案件。案情是:一家户外俱乐部在其非法组织的旅游团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脱法律责任,用之前与旅行社合作时遗留的并且盖有旅行社公章的空白旅游合同,分别代表游客和旅行社补签了旅游合同,造成该旅游团为旅行社自营团的假象。案发后,这种假象也确实给办案人员造成了不少困惑,案件一度停滞不前。后来在专家的指导下,办案人员通过对包价旅游业务“三要素”法律概念的认定,确定了真正的组织者、经营者。从法律概念入手是笔者多年来办理旅游案件的首要联想。上述案件的处理也遵循了这一原则。

关联想象能力是以开放的思维为基础,经过长期实战训练形成的。这就像一位专职司机,驾驶车辆已成为一种本能。这就要求我们多办案、多锻炼、多思考,形成自己的思维方式。这样遇到不同的问题,就能透过现象看本质。执法办案如此,其他工作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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