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旅游线路 主题旅游线路
首页 > 旅游资讯 > 正文

他人冒用旅行社名义收客,旅行社要背锅吗?

旅游资讯2022-04-20
[导读]他人冒用旅行社名义收客,旅行社要背锅吗?

他人冒用旅行社名义收客,旅行社要背锅吗?


?基本案情?

原告:A旅行社。

被告:B。

被告:C旅行社。

被告:D。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扬律师。

2019年7月29日,原告A旅行社通过被告B与被告C旅行社签订《包团确认单》,约定原告A为被告C组织招徕的游客提供旅游接待服务,被告C应在2019年8月6日前付清全部接待团款人民币205818元。原告A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被告C仅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63199元接待团款后,拒绝支付剩余团款42619元。

原告A认为,被告C严重损害了原告A的合法权益。被告D系被告C旅行社的唯一自然人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对被告C旅行社应担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B系涉案业务的被告C具体对接人,且以被告C公司名义与原告A开展涉案业务往来并支付相关款项,应当对被告C和被告D应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C旅行社向原告A支付拖欠的团款人民币42619元及利息;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D对被告C旅行社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B对被告C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D应担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案件受理费。

被告B、C、D共同辩称:

(一)被告C旅行社从未与原告A旅行社签署《包团确认单》,也未与原告A约定任何旅游接待的服务。

1.原告A在2019年7月份与被告B沟通接待旅游服务,原告A在2019年8月初组织被告B的游客出国旅游。这期间,原告A从未就本案的接待旅游服务与被告C有过任何沟通或确认。

2.直至2019年8月底,被告B也不是被告C公司的员工,被告C未授权被告B以被告C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3.原告提交的证据《包团确认单》没有被告C旅行社的公司签章,原告没有提交向被告C公司转账的流水,也没有被告C确认与原告A成立委托接待旅游的聊天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

(二)原告A称与被告B签订了委托合同,则原告A与被告B之间互负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与被告C、D没有任何关系。

1.2019年7月29日,原告A称与被告B签订《包团确认单》,原告A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B支付了163199元接待团款,双方因旅游包团的服务质量及钱款发生纠纷,被告B未再付款。

2.被告B在2019年的9月份才入职被告C。

(三)被告B从未以被告C名义与原告A旅行社签署《包团确认单》,也未与原告A约定任何旅游接待的服务,更未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涉案团款163199元。被告B身份被他人冒用。

综上所述,被告B、C从未与原告A就涉案旅游团建立委托服务关系,被告C也未授权被告B以被告C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A对被告B、C、D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A旅行社对被告C旅行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驳回原告A旅行社对被告D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A旅行社对被告B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被告A旅行社对被告B、C、D的诉讼请求为何全被法院驳回?

(一)被告C旅行社从未与原告A旅行社签署《包团确认单》,也未与原告A约定任何旅游接待的服务,双方不存在合同义务责任。

1.原告提交的证据《包团确认单》没有被告C旅行社的公司签章,原告没有提交向被告C公司转账的流水,也没有被告C确认与原告A成立委托接待旅游的聊天记录或其他书面文件。

2.经法院调查被告C旅行社自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为职工购买的社保记录中没有“B”和“E”的社保记录,故B和E不是被告C公司的员工,被告C未授权被告B以被告C的名义组织旅游活动。

(二)被告C与原告A双方不存在合同义务责任,则被告D对被告C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成立。

(三)被告B从未与原告A旅行社签署涉案《包团确认单》,也未与原告A约定任何旅游接待的服务,双方不存在合同义务责任。

经法院查实,与原告A签署《包团确认单》并微信转账支付了163199元接待团款的微信号“xxx”的实名认证信息显示,认证人姓名为E。被告B身份被E冒用。

综上,被告A旅行社对被告B、C、D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予以驳回。

版权说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若来源标注错误,转载涉及以及版权等问题,烦请告知,后台将立即删除,谢谢!

您好,欢迎浏览我社国内游 周边游 西安周边游推荐 滨海度假、草原休闲、山岳探险、乡村民俗、红色旅游线路等相关旅游线路,网上报价仅做参考,详情请来电咨询 029-86699768  86690158  86690914  86699469 谢谢!


选择西安新旅国旅的十大理由

1、依法注册,合法正规。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XF953Q)是经过工商局和旅游局双重审批的一家综合性旅游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并按国家规定足额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公司主要经营国际旅游接待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会议会展服务、礼仪庆典策划组织等服务,是一家大型涉外旅游企业。

2、专业服务,品质一流。从业人员经验丰富,从业人员理论基础扎实,且具有十多年现代旅行社管理从业经验的资深人士担任,一对一的专业服务,态度和蔼,交流无任何生疏感,专业的解答你关于旅游的一切疑问。

3、管理规范,便捷高效。专业和完备的后台操作让你能及时便捷的了解您需要的线路和旅游咨询。

4、口碑良好,信誉保证。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是中国旅行社协会会员单位,陕西省《质量诚信重点推荐单位》和《陕西省AAA级信誉单位》,西安市旅游局推荐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全国统保示范项目参保单位》。在国内外游客中和旅游业中有良好的认同感和好评,在国际上建立了良好的口碑和信誉!

5、旅游产品丰富、种类齐全。竭诚为您提供以下服务:提供陕西省内旅游、国内旅游以及国际接待旅游产品;为您提供自助旅游、团队旅游线路策划设定;为您提供酒店预订、旅游包车、导游委派等;为您待定机票、火车票、大巴、轮船等各种交通票务;承办各种会议、展览、专业团体考察、学术交流、商务活动等。

6、依法操作,规范严谨。操作规范严谨,所有的客人都必须签证正规的旅游合同并开具收据,代买旅行社意外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7、售后服务,健全无缺。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所有客人的旅行动态及时掌握,24小时电话无障碍开通,及时解决客人的一切问题。无论您在来之前、游之中、返之后,有任何疑问都会相应及时的帮你妥善解决。

8、行业良心,诚信经营。我们只为客人推荐性价比最优的旅游线路产品,真诚合作、信誉第一’是我们的经营口号,在团队操作过程中注重质量、价格合理、服务创新是我们的基本要求。同样价格比质量;同样质量比价格。我们的企业口号是:选择新旅,风景醉美。我们的企业宗旨是:为旅行创造精彩,让游客感动生活。打造最全旅游产品销售商,让游客一站式采购使我们的发展思路。我们坚持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经营理念,为游客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层次的服务。

9、地处都市核心,交通便利。新旅国旅总部位于西安市中心北大街最繁华的核心商圈,交通便利,各类商服齐备,便利性独一无二。

10、立足西安,服务全国。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位于西安市中心,本公司凭着良好的信誉、形象、务实的工作作风和灵活的经营方式,在竞争激烈的旅游市场中逐步发展,健康成长,并具有自身经营的特色。同样的价格比质量;同样的质量比价格。打造最全旅游产品销售商,让游客一站式采购使我们的发展思路。公司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经营理念,愿为游客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层次的服务;愿和各界同仁精诚合作,共创美好!

为旅行创造精彩;让游客感动生活。 选择新旅,风景醉美。


我们坚持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以市场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的经营理念,为游客提供全方位、多元化、高层次的服务。 感谢各位对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的支持! 

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6TXF953Q)位于西安市北大街宏府大厦7层,是经工商局文旅局双重审批的一家综合性旅游企业。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要经营外宾接待业务、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省内旅游、机票预订、酒店预订、会议会展、等服务

因企业规模扩大、市场发展需求,现面向全国诚邀分支机构加盟!诚邀分公司加盟、营业网点加盟、同业批发专线部门加盟、户外游项目加盟、自驾游俱乐部加盟、网络中心加盟、票务中心加盟。每县限门市和分公司各一家,欢迎来电24小时热线029-87209016垂询!

标签:他人冒用旅行社名义收客,旅行社要背锅吗? 打印

其他旅游资讯文章

消息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