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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户不爽,如何正确解决旅游合同纷争

旅游资讯2022-04-27
[导读]原告A仅凭少数游客投诉主张旅游活动中被告C存在诱导或强制游客消费行为,原告证据不充分。

基本案情

原告:A科技公司。

被告:B。

被告:C旅行社。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文律师。

被告B以被告C旅行社的名义,与原告A科技公司签订了《旅游会议合作项目协议》,双方就原告A组织其员工出行做出了规划,决定于2019年7月7日至7月11日举行“xxx5天4晚游”活动。第二条第三款的约定,乙方有权采集团员对团队的接待意见,并有权要求甲方做好活动及旅游接待工作的提升,整改,若未及时整改,则每发生一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订金的0.1%支付违约金。另根据《协议》第二条第五款的约定,如出现团员对接待酒店、用车、餐饮、导游、景点等方面事实投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根据乙方要求立即做出整改和调换,若未及时整改或调换,则每发生一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乙方订金的0.1%支付违约金。《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需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共100万元汇入甲方指定账号,作为本次活动的押金,除该费用外,非经乙方书面同意,乙方无需另行支付其他费用。此押金在旅游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原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A于2019年5月7日-7月4日向被告B的账户支付了100万押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38万元。

原告A认为,2019年7月4日至7月11日的旅游活动中,被告B、C提供的景点参观与酒店入住服务和《协议》中约定的行程安排严重不符,旅游活动中存在诱导或强制游客消费行为,不仅旅游活动目的无法达到,而且严重损害了原告A的公司形象;在旅游活动结束后,被告B、C也没有按照《协议》的约定退还原告押金。被告B、C拒不退还押金和提供与《协议》中约定的行程安排严重不符的服务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A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

一、判令被告B、C向原告A退还保证金100万元及其利息;

二、要求被告B、C向原告A支付违约金10万元;

三、判令被告B、C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两被告共同答辩称:

一、被告B系接受被告C的委托,以被告C的名义与原告A进行业务合作,且原告A在与被告C建立合作关系时已经知晓该委托代理关系。原告A要求被告B承担退款及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根据双方签署的《旅游会议合作项目协议》及《旅游会议项目合作补充协议》,经过双方的对账,原告A应付被告C参团小孩费用应支付52,000元、离团费用应是284,600元,被告C垫付自费项目费用44,600元,场地搭建费应付181,200元,合计562,400元。

三、原告A请求被告C支付违约金10万元,但其提交的被告C违约的相关证据均是原告A单方制作的证据,被告C不予确认。

1. 原告A主张被告C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行程安排提供的景点参观与酒店入住服务,被告C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A仅提供其少数团员投诉材料却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原告A该主张证据不充分。

2. 原告A主张旅游活动中被告C存在诱导或强制游客消费行为。《旅游会议合作项目协议》明确旅游活动有部分购物店提供赞助费用,原告A需要向其组织的参团人员告知行程中存在购物活动,需要协助被告C引导参团人员进购物店,原告A既不积极配合被告C引导参团人员进购物店,也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明显违反了双方的事先约定;被告C对于团员如何消费没有强制要求。原告A仅凭少数游客投诉主张旅游活动中被告C存在诱导或强制游客消费行为,原告证据不充分。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被告B、C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被告C旅行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A科技公司退回押金人民币43.76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A科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A科技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

原告A科技公司要求被告B、C返还其押金、支付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主张为何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一)原告A科技公司与被告C旅行社签订的《旅游会议合作项目协议》及《旅游会议项目合作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合同义务。

(二)原告A主张被告C违约,其应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A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1. 原告A主张旅游活动中被告C存在诱导或强制游客消费行为。《旅游会议合作项目协议》明确旅游活动有部分购物店提供赞助费用,原告A需要向其组织的参团人员告知行程中存在购物活动,需要协助被告C引导参团人员进购物店。对于团员如何消费没有强制要求。原告A仅凭少数游客投诉主张旅游活动中被告C存在诱导或强制游客消费行为,原告证据不充分。

2. 原告A主张被告C没有按照《协议》中约定的行程安排提供的景点参观与酒店入住服务,被告C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A仅提供其少数团员投诉材料却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原告A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C要求原告A履行付款合同义务合法有据。

依照《旅游会议项目合作补充协议》约定,原告A应支付参团小孩费用52,000元、离团费用284,600元,垫付自费项目费用44,600元,场地搭建费应付181,200元,费用合计562,400元。被告C依约履行了旅游服务接待合同义务,其要求原告履行付款合同义务合法有据,故其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四)被告B接受被告C的委托,以被告C的名义与原告A进行业务合作,且原告A在与被告C建立合作关系时已经知晓该委托代理关系。原告A要求被告B承担退款及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被告C主张旅游团员不进入购物店即视为离团,与协议约定不符,被告C因此主张该部分离团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A要求被告B、C返还其押金、支付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的诉讼主张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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