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自身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约定,属于单方违约的;
2.乙方疏于内部管理,导致业务开展十分艰难,影响正常经营活动;没有严格的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3.乙方签约后,不按照合同约定前去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
4.乙方违法违规操作导致拖欠应交甲方或第三方债务,导致他人向甲方追债或引起法律诉讼的;
5.乙方自行操作团队或网点收客未按甲方规定规范操作的;
6.乙方业务经营活动中因乙方原因导致被投诉的;
7.乙方将网点加盟、承包、分包、挂靠或转让给第三方的;
8.乙方私自刻制印章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务章等具有印章性质使用的印章;
9.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向游客推荐购买意外保险,租用或使用不具备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造成游客安全隐患或因此导致安全事故的;
10.乙方宣传、组织、操作甲方明令禁止销售、操作的旅游产品及服务;
11.乙方未遵守执行公司指定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结算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
12.乙方未统一使用甲方品牌,自行制作或使用与甲方许可相同、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或标识;
13.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后,乙方继续使用甲方商标、品牌标识、字号;
14.因乙方违法或违规经营,造成甲方被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资质或被取消已有经营权的;
15.因乙方违法或违规经营,造成甲方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的。
此外,甲方根据经营的实际情况,也可以提前解除协议,并将乙方分公司注销。
十九、协议解除或者到期终止的,乙方应15日内结清所有债权债务,向甲方移交营业执照、备案登记证明等证照,并提交其领取的旅游合同、收据、工牌等供甲方核销;乙方应自行拆除经营场所“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标识,不得继续使用所涉及甲方的品牌、标识、名称等知识产权及产品内容,若乙方不清除的,甲方有权清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因乙方违约甲方取消乙方经营管理权的,从甲方通知乙方之日,乙方终止经营,办理证照注销手续,交清协议期内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房租、保险费、基本服务费、合同费等)。
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再在协议期内继续经营管理的,从甲方通知乙方之日,乙方终止经营,办理证照注销等手续,交齐从协议开始至终止经营期间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房租、保险费、基本服务费、合同费等)。未完成销售指标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乙方自身原因要求中途退出的,从乙方办理完相关清退手续后终止经营,交齐从协议开始至终止经营期间所有费用(包括不限于房租、保险费、管理费、合同费等)。未完成的销售指标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在乙方提出终止协议前已经扣除的相关费用,不限于基本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将不再退还给乙方。
二十、保密条款 乙方应对经营过程中的商业资料等保密资料予以保护,不得部分或全部向第三方披露。经营责任期满后,乙方必须将保密资料返还甲方,并销毁所有复制件,乙方经营责任期间,对发生被盗、不慎泄露、或其他有损甲方商业秘密的事件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十一、竞业禁止 乙方承诺在经营责任期间,应当遵守专一经营原则,期间若再加入或变相加入与甲方经营业务类似的旅游零售连锁终端,乙方应向甲方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还可以单方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经营管理资格。
二十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营业网点管理手册》中的相关条款处理,无相关条款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本协议附件所列制度为本协议共同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字)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四、本合同除乙方个人信息及双方签字以外,其他手写条款均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并盖章或手印):
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2:缴费收据复印件
附件3:《西安新旅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网点管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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