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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款项不得不知道的八大问题

旅游资讯 202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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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代收款项不得不知道的八大问题

引言

上周我们分析了“代付款”可能面临的问题,但代付款往往离不开“代收款”,代收款在日常生活中看似更简单、也不产生任何损失,但却也暗藏诸多法律风险。无论是公司委托第三方代收款项,还是个人帮忙代收房租、借款,若未规范操作,轻则引发民事纠纷,重则涉嫌刑事犯罪。

本次,我们继续揭示代收款背后的法律问题,帮助大家识别、降低风险,合法合规经营、安安心心生活。

    问题一:代收款导致合同关系成立,收款人背锅担责

李老板与满天飞旅游公司合作旅游项目,满天飞旅游公司需要向李老板付款,但是满天飞旅游公司要求李老板开票、走公账,所以李老板找到A旅行社帮忙,代收旅游款项并开票给满天飞旅游公司,李老板按代收金额的5%给A旅行社付中间费。A旅行社看有利可图,自己作为收款方也不产生什么损失,因此同意李老板的要求,收款后把剩余款项转给了李老板。后李老板资金链断裂,跟满天飞旅游公司合作的项目没办法继续开展,因此满天飞旅游公司起诉A旅行社要求承担违约金50万元。A旅行社找李老板处理此事,但李老板早已联系不上.....

诸如此类的代收却引责上身的案例不在少数,也尤其多见于借贷案件中代他人收取借贷款项,转给实际借款人后,而被出借人起诉要求归还款项。若未签署相关协议、留存有代收款项的证据,还可以一辩,对于那些好心帮忙且无证据意识的老板们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平添一笔债务.....

前段时间笔者刚处理完一个代收代付款项的案件,也因为老板好心帮朋友过账签合同,虽然实际并未参与项目的经营,但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公司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面临几十万元的赔偿。因此代收款的,不存在真实合作的情形下,建议拒绝与付款方配合签订合同,并且完善与实际付款义务人的委托手续,降低自身责任风险。

问题二:代收款项导致财产混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如今电子支付的时代,付款扫一扫已经成为绝大多数人的支付习惯,越来越多的公司为了方便经营,采用个人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收款码收取款项。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17条等法律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如果公司股东长期用个人收款码代收公司经营款项,收款后又没有将款项转到公司公账的,当公司面临纠纷、债权人起诉公司和股东时,就有可能因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而导致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因此,如存在股东代公司收取款项的,建议及时将相关款项转入公司并完善财务手续,避免构成混同而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三:代收款构成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

股东直接抽逃出资、将资产从公司公账转入股东个人账户的,比较容易识别,因此实践中股东为抽逃出资“合法化”,往往与他人虚构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将出资款项转至第三方公司名下。第三方代收股东的该部分款项,可能构成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如债权人已举证证明股东未实际经营却存在与目标公司有大额资金往来,代收人接收目标公司款项也没有依据的情况下,应对其接收该笔款项的合理性作出说明,否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构成与抽逃出资股东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因此承担责任。

因此,如确要代收他人公司款项的,建议让相关人员出具委托说明,或者基于真实交易合作,保存相关文件和手续。

问题四:代收款项竟然涉及洗钱?

刘某为赚取代收款项的手续费,多次使用个人账户为他人代收来源不明的资金上百万元。后经警方调查,该资金涉嫌电信诈骗,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根据《反洗钱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洗钱提供便利。因此,如代收款项一方未审查资金来源合法性,可能构成洗钱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问题五:代收款项导致拒执罪?

做生意总是会有老板遇见纠纷、暂时无法还钱的情况,遵守诚信原则的老板们在纠纷发生时尚可积极应对,但总有耍小聪明的老板,即使法院已经判决,即使面临自己成为失信人的风险,仍然不愿归还他人款项。因此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为了避免款项被法院划扣,有时会借用他人账户来收款逃避执行的情况,被执行人的此种转移财产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的,属于拒执罪的表现。而此时作为帮忙收款的代收人,如果被证明明知被执行人是在逃避执行法院的判决,还进行串通、帮助隐藏、转移财产,也会被当作拒执罪的共犯来处理。

问题六:代收款涉及偷税风险

如果代收款项后转到公司对公账户、或者直接支付公司经营款项,并且公司做账、确认收入和申报纳税的,不会造成国家税款减少的,就不构成偷税。但如果未转到公司的对公账户,并且未计入公司账簿、未计入收入和申报纳税,实际上也未交税的,属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关于偷税之规定,构成偷税,将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50%到5倍的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构成相应的税务犯罪。

问题七:代收款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对于涉旅公司而言,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存在下属员工代收款项后未转入公司的情况。作为公司的销售人员,为客人的付款便利,某些情形下的确有权代收公司的款项,但往往需要将该笔代收款项交付给公司,否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者不当得利,公司仍然有权要求支付该笔款项。对于公司而言,也尽量避免采取员工代收款的方式开展业务,规范款项收取的手续、尽量使用公账收款,若存在员工挪用的情况,往往会导致人财两空,也会引发客人投诉。

问题八:代收款后忘记代付,面临违约责任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委托代收款项后,同时会要求帮助代付至他人账户,可能是基于代付商业合作款项,也可能是基于代为归还贷款,但无论是商业合作还是还款,均存在时效问题,若代收人代收款项后,因自身原因忘记或者延迟代付的,可能导致实际权利人面临违约。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即使是无偿帮助他人代付款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也需要赔偿他人的损失。因此如接受委托代收款项并需要对外支付的,建议及时支付,避免造成损失引起自身责任承担。

综上,实践中确有必要代收款项的,建议完善相应的代收手续、进行资金来源核查。由最终收款人出具委托收款函、确认函以及相应的承诺书,提供相应的债权文件,将委托代收的范围、金额、代收资金来源合法、违约责任甚至担保等事项予以载明,核实债权的真实性,表明代收款的性质。存在公司代收款时,需及时入账,合法纳税。

总结

收款绝非简单的过账行为,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均应重视代收款的合规性,通过书面协议、证据留存、资金审查等方式筑牢法律防线。唯有知法、守法,方能避免背锅的悲剧。

本文作者何静旅游独角兽成员  转自 旅游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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