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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行风险防范警示之六:警惕非法招徕违规接待,守好出游保障关
游客朋友们:
在旅游市场中,非法网络招徕、“负团费”接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及导游强迫购物等违规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不仅扰乱旅游市场秩序,更会让游客的行程体验大打折扣,甚至合法权益遭受严重侵害。为帮助大家认清此类违规行为的本质,我们结合典型案例,从行为特征、识别要点两方面进行详细解析,助力大家规避旅游陷阱,保障出游权益。
一、非法网络招徕+多层转团+收取“人头费”,行程与承诺不符
(一)典型案例
蔡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账号“旅游接待导游某某”发布旅游招徕视频,以私信形式获取游客信息后,通过微信群“某某接粉群”将信息交给钟某某,钟某某再转交合伙人田某某。田某某向游客推送并介绍“某5日游”行程,商定行程后将游客信息转交,该公司又将3名游客转交 游**旅行社,并收取“人头费”共2130元。扣除450元后,剩余“人头费”按70%、20%、10%的比例分发给蔡某某、田某某、钟某某。最终游客抵达旅游目的地后发现,实际行程与田某某推送的信息明显不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蔡某某、田某某、钟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2025年8月,文旅部门作出罚没15000元、责令停业整顿5日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工作人员张某某分别作出罚没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钟某某、田某某、蔡某某分别作出罚没11000元、10000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为特征
1.招徕渠道隐蔽且非法:通过社交平台账号以“导游”名义发布招徕信息,避开正规旅游平台监管,以私信沟通、微信群流转的方式传递游客信息,整个招徕过程无正规资质支撑。
2.游客层层转手:从个人(蔡某某、钟某某、田某某)到旅行社(、游**旅行社),游客信息经过多次转交,每一层都可能为追求利益对行程信息进行篡改或隐瞒。
3.以“人头费”分成为利益链条:参与游客信息流转的个人和旅行社,通过收取、分配“人头费”获利,而非依靠提供合规旅游服务盈利,本质上忽视游客行程体验与权益。
4.行程承诺与实际严重脱节:前期推送的行程信息仅作为吸引游客的“诱饵”,实际接待时随意变更行程,降低服务标准,导致游客权益受损。
(三)识别要点
1.核实招徕主体资质:在社交平台看到旅游招徕信息时,切勿轻信“私人导游”“内部渠道”等说法,要求对方提供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等资质证明,通过文旅部门官方平台查询资质真伪。
2.拒绝“多层对接”模式:若沟通中发现需通过多个个人或机构转交信息才能确认行程,或对方无法明确具体接待旅行社,需立即警惕,选择能直接对接正规旅行社、明确接待主体的服务。
3.固定行程承诺证据:与招徕方沟通时,要求以书面形式(如电子合同、盖章行程单)确认行程细节,包括景点、住宿、餐饮、交通等,避免仅依赖微信聊天记录等易篡改的信息,若后续行程不符,可凭证据维权。
4.警惕“人头费”相关暗示:若对方提及“介绍游客有返利”“按人头结算费用”等类似表述,说明其可能存在非法利益链条,需果断放弃该行程,选择合规旅游产品。
二、未取得资质非法招徕,转交其他旅行社并收“人头费”
(一)典型案例
蜀**文化传媒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某社交平台宣传旅游产品,安排客服添加游客微信,成功招徕2名游客参加“某3日游”。随后该公司将游客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并向负责接待的旅行社收取“人头费”。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2025年8月,文旅部门对蜀**文化传媒公司作出罚没2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符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为特征
1.主体无资质经营:以“文化传媒公司”等非旅游企业名义开展旅游招徕业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范畴。
2.盈利模式依赖“人头费”:自身不具备接待能力,仅负责通过社交平台招徕游客,再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通过收取“人头费”获利,不承担旅游服务质量责任。
3.服务链条断裂:由于自身无接待资质和能力,无法对接后续旅游服务,游客的行程质量完全依赖被转交的旅行社,若被转交方服务不规范,游客权益难以保障。
(三)识别要点
1. 确认企业经营范围:通过微信“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公众号“查询-查旅行社”,查询招徕方的经营范围,若查询不到企业有关有关信息,坚决拒绝其提供的旅游产品。
2.要求明确接待主体:报名时需明确知晓最终负责组织接待的旅行社名称,要求提供该旅行社的资质证明,并直接与接待旅行社确认行程和服务细节,避免被“中间方”随意转交。
3.警惕低价与模糊服务:此类非法招徕常以低价吸引游客,但对行程细节、服务标准表述模糊,报名时若发现价格远低于市场合理水平,且服务内容不明确,需提高警惕,避免陷入陷阱。
三、未取得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转团接待并侵害游客权益
(一)典型案例
珂**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91名游客赴某地旅游,并将这些游客转交给当地嗨*旅行社接待,且在接待过程中安排购物环节,侵害游客合法权益。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2025年8月,文旅部门对珂**有限公司作出罚没6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柳某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嗨*旅行社另案处理。
(二)行为特征
1.非法组织团队旅游: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却以企业名义大规模组织团队出境游,违反旅游行业准入规定,整个旅游活动缺乏合规监管。
2.转团后忽视服务质量:将游客转交给其他旅行社后,不对后续接待服务进行监督,甚至默许接待旅行社安排强制或诱导购物等侵害游客权益的行为,以降低自身成本、获取利润。
3.涉及出境游风险更高:出境游涉及签证、境外安全、语言沟通等复杂问题,非法组织的出境游无法提供合规的境外服务保障,游客在境外遇到突发情况时,难以获得有效帮助。
(三)识别要点
1.出境游务必选择合规旅行社:出境游对旅行社资质要求更严格,需选择具有“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通过微信“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公众号查询旅行社是否具备出境旅游资质,避免选择无资质企业组织的出境游。
2.仔细核对合同与出境信息:签订出境游合同时,确认合同甲方为正规旅行社,查看是否包含境外紧急联系人、救援服务、签证协助等内容,同时确认接待旅行社的境外合作机构是否合规。
3.警惕“企业组织”的低价出境游:若有非旅游企业以“员工福利”“企业团建”名义组织低价出境游,且不提供正规旅行社合同,需核实该企业是否具备旅游经营资质,避免参与非法出境游活动。
四、“负团费”委托接待,导游言语威胁强迫购物
(一)典型案例
众***国际旅行社组织2名游客参加某地“某6日游”,以800元/人的费用将游客全程委托给恒*国际旅行社某地分公司接待,该费用远低于1200元/人的接待成本,属于“负团费”接待。随后恒*国际旅行社某地分公司委派导游高某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高某在大巴车和购物店中采取言语威胁的手段强迫游客消费。众**国际旅行社的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高某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2025年4月,文旅部门对众**国际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7月,对高某作出吊销导游证的行政处罚,恒*国际旅行社另案处理。
(二)行为特征
1.“负团费”恶性竞争:委托方(众***国际旅行社)以低于接待成本的费用将游客转交接待方,接待方为弥补成本缺口,必然通过强迫游客购物、增加自费项目等方式获利,形成恶性利益链条。
2.导游沦为“强制消费推手”:导游受接待方利益驱动,放弃正常导游服务职责,采用言语威胁、人身暗示等强硬手段强迫游客消费,严重侵犯游客人身权利和自主消费权。
3.服务质量无保障:由于接待成本过低,行程中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服务标准会被大幅压缩,游客不仅要面临强迫消费,还需忍受低质量的旅游服务。
(三)识别要点
1.拒绝明显低于成本的旅游产品:报名时对比市场同类旅游产品价格,若某产品价格远低于合理成本(如包含多段交通、住宿却收费极低),需警惕“负团费”陷阱,避免因贪低价陷入强迫消费困境。
2.提前明确导游服务规范:签订合同时,要求明确导游不得强迫或诱导消费、不得擅自增加购物环节等条款,若行程中导游出现言语威胁、强迫消费行为,及时录音、录像留存证据。
3.主动对接接待旅行社:若报名旅行社需将行程委托给其他旅行社接待,需直接与接待旅行社确认接待成本和服务标准,询问是否存在“以购物补成本”的情况,确认无误后再签订合同。
五、擅自转团且导游强迫游客购买指定商品
(一)典型案例
山***国际旅行社某地分公司通过某直播平台组织3名游客参加“10日游”,将游客委托给漫**国际旅行社具体接待。漫**国际旅行社在未取得3名游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又将游客交由港*国际旅行社接待。期间,陆某某受漫**国际旅行社委派提供导游服务,在大巴车上发表“今天早上只干一件事,就是挑翡翠买翡翠……如果这点事都做不了,待会儿我们怎么见人,接下来怎么相处”等言论,强迫游客购买翡翠。漫**国际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陆某某的行为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2025年7月,文旅部门对漫**国际旅行社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2025年8月,对陆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行为特征
1.擅自多层转团:接待旅行社(漫**国际旅行社)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擅自将游客转交给第三方旅行社(港*国际旅行社),转团过程未告知游客,剥夺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2.导游强迫购买特定商品:导游针对某一类高利润商品(如翡翠),通过言语施压、道德绑架等方式强迫游客购买,将导游服务与“强制购物”绑定,严重违背旅游服务宗旨。
3.直播招徕与线下服务脱节:通过直播平台吸引游客报名时,宣传“高品质、无强制消费”行程,线下实际接待时却擅自转团、安排强迫购物,线上宣传与线下服务严重不符。
(三)识别要点
1.确认转团需书面同意:签订旅游合同时,明确约定“旅行社如需转团,必须取得游客书面同意”,若行程中旅行社未提供书面同意文件擅自转团,可直接拒绝,并向文旅部门投诉。
2.警惕导游针对特定商品的引导:行程中若导游反复强调某一特定商品,或用“不买就影响后续行程”“不买就是不给面子”等言论施压,需保持警惕,明确拒绝强制消费,并留存相关言语证据(如录音)。
3.直播报名需固定证据:通过直播平台报名时,录制直播宣传内容,截图行程承诺、价格等信息,与后续签订的合同、实际行程进行对比,若发现不符,及时凭证据维权,拨打12345市民热线投诉。
来源:西安旅游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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