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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受伤,谁来背锅?

旅游资讯2021-04-23
[导读]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受伤,谁来背锅?


游客自由活动期间受伤,谁来背锅?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1965年4月28日生,汉族。

被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诉称,2018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旅游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原告进行“昆大丽4加5星双飞六日游”,行程共计6天5夜,出发日期为2018年9月6日,结束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交纳了旅游费用2350元。2018年9月7日,原告按照行程安排抵达丽江,并入住被告安排的酒店。2018年9月8日晚傍晚,原告在入住的酒店滑到受伤,医院诊断为右踝骨骨折。次日,原告返还某市继续治疗。原、被告就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443.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1620元、护理费6300元、误工费19320元、交通费350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合计138295.96元;

二、被告返还原告旅游费用2350元。


被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原、被告对原告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和义务。2018年9月8日原告事故发生在结束当日行程之后的旅客自行安排晚餐时间,且当天行程结束导游把原告送回酒店后告知其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当日18时许,刘某自主离开酒店外出就餐,在离开酒店200米左右因当天下雨路滑原告不慎跌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及时予以送医救助,并协调地接社、酒店赔偿原告5000元,(后该款由被告、地接社、酒店在结算后分摊),原告与酒店等也签属了了结此事宜的协议,被告积极协助原告向保险公司联系其投保的人身意外险索赔。被告认为,被告所安排的导游人员告知了原告等游客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事件发生后被告安排人员及时对原告进行救助,积极协助原告向保险公司联系其投保的人身意外险索赔。被告已经履行了其对原告应尽的安全保障和及时救助义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负责。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事实


1、2018年8月30日,被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原告刘某签订国内旅游合同一份,刘某支付旅游费用2350元。合同约定旅游路线名称为“昆大丽4+5星双飞六日游”,行程共计6天5夜,出发日期为2018年9月6日,结束日期为2018年9月11日,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

(1)旅游者应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旅游项目,并在自己能够控制的风险范围活动,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2)旅行社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服务。对在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旅行社应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2018年9月8日行程结束后,被告安排刘某等一行人入住某市古城区某酒店,并告知刘某等晚餐自行安排。当天18时许,刘某等旅行者外出就餐时,刘某因下雨路滑在酒店外靠近酒店门口处摔倒受伤。事发后,刘某至医院就诊,当日,原、被告、地接社和酒店多方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原告5000元。


3、2019年5月22日,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刘某右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刘某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分别以210日、90日、90日为宜。


4、原告人身方面的损失为医疗费11016.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5.7元、营养费1620元、护理费6300元、误工费10500元、残疾赔偿金68692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01324.66元。


5、法院认定被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约。原告和被告对原告人身方面的损失分别负80%和20%的责任,即被告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就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1、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15264.93元。


2、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刘某旅游费用1000元。


法律评析


1、本案属于典型的旅游合同纠纷案。


2、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是否违约。

(1)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住宿等服务是其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延续,其负有谨慎选择旅游辅助人的义务,若因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义务未适当履行,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涉事件发生时当日旅游行程虽已结束,但仍处于整个旅游过程中,根据事发后各方达成的协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基本确定事发地点为酒店的门口,故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含其委托的旅游辅助人)仍负有上述义务。


(2)被告现有证据却无法证明被告在雨天对原告出行进行警示,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选择的旅游辅助人在酒店的出入口附近进行了安全告知,并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宾客免受滑倒等损害。

 综上所述,被告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构成违约。

3、关于原、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1)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雨天出行的风险具有一定的认知力,其对自己的行为负有一般注意义务。现原告在酒店门口滑倒受伤,主要是因为自己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所致。原告应负本次事故80%的责任。

(2)被告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住宿等服务是其履行旅游合同义务的延续,其负有谨慎选择旅游辅助人的义务,若因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义务未适当履行,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案涉事件发生时当日旅游行程虽已结束,但仍处于整个旅游过程中,故被告(含其委托的旅游辅助人)仍负有上述义务。本次事故主要是因为原告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所致,故被告的行为虽构成违约,但因其过错较为轻微,仅应负本次事故20%的责任。


4、关于旅游费用退还问题

 原被告合同约定行程共计6天5夜,出发日期为2013年9月6日,结束日期为2013年9月11日。原告9月8日晚即发生事故,合同没有履行完毕,根据对价原则,法院酌定退还旅游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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