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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没有约定直接强制解除合同可行吗?
引言
在经济浪潮的起伏中,无数经营者正经历着"冰火两重天"的考验。在近两年的文旅行业中,因为经济效益未达逾期,很多老板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煎熬。当初签约时想着疫情之后经济总能恢复,于是签约时间较长、大方同意支付高额费用,准备大干一场。但是,当发现经营的消费项目变得顾客寥寥,当承包合同上的盈利预期被现实的亏损红线击穿,当每月固定支出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顶......
最近很多老板都面临以上困扰,承包经营酒店的老板发现每月营业额从30万暴跌至不足8万,然而每月6万的承包方却雷打不动;开公司的老板发现公司业务下滑,每个月的经营收入甚至难以维持租金、人工等成本开支;做项目合作的老板发现消费者根本不买单.....想着再撑下去就是把家底赔光,干脆保证金不要了、押金不要了,越来越多的老板考虑最直接也最冒险的"自救"方式:直接解约,止损离场。
这种场景正在全国各个城市上演,租客突然退租、加盟商关闭门店.....当商业预期与现实收益产生巨大鸿沟时,违约解除是否能成为老板们眼中"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
【01】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在法律视角下,合同不仅是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更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锁链"。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解除合同,市场交易将陷入"合同如纸"的混乱状态。试想,若供应商可以随时停止供货,开发商可以任意调整房价.....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都将崩塌。因此,法律对合同解除设置了严格的"门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3)民一终字第18号判决书中也强调,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或约定条件,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并非合同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也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因此认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因此判令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法律为合同解除预留了合法通道。第一是约定解除权,即在签订合同时就预先约定了解除条件。常见的如:"承租方连续三个月未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年度利润未达约定标准,发包方可以提前终止协议"。当这些特定情况出现时,就可能触发合同解除。第二是法定解除权,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情形,《民法典》就列举了五种法定解除事由,但值得注意的是,经营亏损、资金短缺等商业风险并不在法定解除事由之列。
当然,即使是满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但有时为了维护市场交易稳定性,仍然会存在解除的风险。比如笔者曾经经手的一起房屋租赁案件,因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而被房东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前承租人支付了租金,最后被法院认定合同仍然可以继续履行,而驳回了对方房东解除合同的请求。注意,这也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拖欠房屋租赁、随意违约,如多次违约或主观恶意违约的,被支持解除的可能性仍然较大。
【02】没有约定,也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情形下,直接解除合同可以吗?
正如前文所述,原则上来讲,在无约定和法定解除事由时,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很可能解除无效,依然需要继续履行合同(该给钱还是要给钱)。毕竟市场主体在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对商业风险有合理预判,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合同相对方。
但是,《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了,在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时,如果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形的,或者不适宜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且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也就是客观上大家存在合同僵局时,尤其是对于长期性合同,需要基于双方的信任进行,否则对于某些合作即使继续也无太大实际意义,因此法律也适当赋予终止的请求,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请求需要通过司法程序确认解除,自己私下随意发个解除通知不一定生效,并且解除依然不免除违约行为的性质,该承担违约责任的,依然需要承担。
【03】违约解除合同后可能会面临什么后果?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晰理解可能的后果,我们以房屋租赁合同为例进行展示: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40号案件,双方约定了1亿元违约金,但法院认为违约金是为了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不主要体现惩罚功能,双方虽有关于不得调整违约金的约定,但是该约定应以不违反公平原则为限,考虑到对方的合同履行行为也存在一定瑕疵,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可以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至于如何调整,对于租赁合同来讲,承租方违约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主要是二次招商运营的费用以及空租期的租金损失。至于违约导致的具体损失数额,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考虑到原告早已知道被告撤离案涉商场而任由商场闲置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酌定以双方《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6个月租金作为调减后的违约金数额。
比如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皖17民终653号案件,因承租人提前停止生产经营、撤出场地,原告作为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费用。法院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的特点,承租人因受到市场行情及疫情等因素影响,停止生产,撤离厂区,双方未协商一致解除,发生合同僵局。尽管承租人未及时支付租金而违约,但如果放任合同僵局,则会扩大不必要的损失和造成资源浪费,既不符合诚信原则,也不利于经济发展。认为承租人在本案中虽没有法定解除权,但其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已解除,确认以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时间,一审法院认定以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确定违约金为合同预期收益损失的30%(后二审在此基础上继续调低了部分)。关于租赁物的损坏,根据合同约定,租赁物应当由承租人保管和维护,因此在合同尚未解除并办理交接的情况下,判令毁损及维修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可知,如客观确实陷入了合同僵局,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违约解除方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费用,如未支付的租金、承包费、已发生的费用等;也包括间接损失,如房东因租客提前解约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供应商因订单取消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等。即使违约金约定金额很高,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法院通常也只会适当调减而非完全免除。因此,违约解约的成本往往远超想象,绝非"一走了之"那么简单,也建议各位老板评估自身违约情况及继续经营情况,慎重考量决定。
【04】减少损失的"黄金法则"
当确实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以下措施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1. 履行及时通知的"止损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同理,违约方也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履行相关交接手续,避免损失扩大。实在需要违约的情形下,也需要提前告知对方,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时间,比如在房屋租赁案例中,承租方建议提前通知,使房东得以提前招租,因此损失降低,对应违约金也可得到降低。对于房东而言,在知晓承租人欲解约的,也需积极采取措施对外出租,防止房屋继续空置、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2. 积极协商的"和解之道"。实践证明,大部分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在单方违约之前,通过与对方的合理协商,双方沟通解决方案,比如协助寻找替代承租方/承包方;承担合理的过渡期费用;分期支付赔偿款等,可最大限度实现双方共赢。
3. 证据固定的"法律意识"。无论协商还是诉讼,证据都至关重要。应注意保留,包括经营困难的客观证据;交接记录、与对方沟通的记录;为减少损失所做的努力等,避免后续无法协商、进入法律程序后的举证不利。
结语
在商业浪潮中,每个决策都如同在法律与利益的十字路口选择方向。当经营遭遇困境,直接解除合同看似"快捷",实则可能踏入法律的"雷区"。作为经营者,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评估风险,设置灵活的退出机制;在履行中遇到困难时,应优先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等合法方式解决;确需解除时,务必在法律框架内行事。当下次面临类似困境时,不妨问问自己:这个决定可能付出的成本是否可控?是否还有更好的解决之道?毕竟,商业的成功需要勇气和智慧,也需要对法律的敬畏与遵循。
原创:何静 来源:旅游独角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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