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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受伤旅行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旅游资讯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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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受伤旅行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导游服务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影响着游客的旅游品质与情绪价值,另一方面也保障着游客的旅游安全。而导游人员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若受到侵害,旅行社作为其“指派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或承担何种责任呢?

一、明确关系

法律关系的确定是讨论法律责任的前提与关键,导游与旅行社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因实践的复杂性,不得一概而论。主要总结为以下几种情形:

1)全职导游,这类导游一般与旅行社之间签有劳动合同,在就职地旅行社按月领取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其法律关系的通常认定为劳动关系,形式上存在劳动合同、固定发放工资、依法缴纳社保,实质上受旅行社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兼职导游,这里所称的兼职导游主要是指在旅游协会进行注册的社会导游,可以自由为其他旅行社、有关单位等提供导游服务的。如旅行社在出团前因服务需要而临时聘请的导游。该类导游与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因为其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定义,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依赖性、团结性、不平等性等特征。对此,在实践中可能构成以下法律关系:

<1>劳务关系,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相互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关系。

以上法律关系从法律定义上看似乎非常类似,但二者导致旅行社承担的法律后果还是有很大差异。在这儿简单说明以下区分点:首先是二者目的不同,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提供的是工作成果并非单纯的劳务。二是人身依附关系不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一般不存在管理关系;而雇主与雇工之间则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雇工受雇主支配,须听从雇主的安排、指挥并在其监督下为雇主提供劳务。

二、责任分配

因部分读者比较重视劳动关系下的旅行社责任承担,本篇就责任部分多聊下工伤赔偿相关事宜。

1)工伤赔偿

劳动关系下则涉及到工伤认定与工伤赔偿。何为工伤,简言之就是因工负伤。《工伤保险条例》里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哪些情形属于工伤或视为工伤,对于“因工负伤”多进行扩大性解释,但不得超出文意范围。同时也规定如下情况不属于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自杀的。

发生职工受伤后,送医救治是第一件事,后续则涉及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等。其中需要注意工伤认定的时限问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如果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没有在1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社保部门后续将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还有就是旅行社是否应当作为承担该工伤保险的责任单位,如果导游与多家旅行社均存在劳动关系,在为其他旅行社提供服务过程中受伤的,则仅应当由其他旅行社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又比如个人挂靠旅行社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人员因公伤亡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旅行社是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旅行社也可以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社厅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后则是具体工伤赔偿,但因篇幅有限,下面主要讲几个大家问得比较多的保险待遇。(1)关于停工留薪工资,这个的设计目的主要在于保障职工工作空窗期能有一个工资保障,即因工负伤的停工期间照发工资。这里需要注意两个点,工资标准和停工留薪期间的确定。工资应当是按负伤前一年平均月工资来发放,而停工留薪期间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即一年。(2)关于三个一次性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两个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均需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也就是说,如果导游受伤了但并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那其无权要求旅行社支付上述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旅行社支付。如果没买社保,则都由旅行社支付,这里也建议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后社保就按规定开始缴纳。

2)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责任承担

如上文所讲,区分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意义就在于划分责任。承揽关系中的双方地位独立、平等,其风险责任由导游承担,即无论是因导游自身原因而受伤还是因第三人原因受伤,旅行社是不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按照《民法典》的话说,定作人(即旅行社)只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劳务关系中虽然双方主体地位也是平等的,不至于像劳动关系中那么显著的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地位差异,但相比于承揽关系,其还是具有一定的管理与被管理。故法律在劳务关系中不但要求旅行社承担同承揽关系一样的选任过失责任,同时为保障弱势地位的被管理者合法权益,赋予了雇工因第三人侵害时可向雇主请求救济的权利。简单讲就是,劳务关系中的导游因他人原因而受伤的,可以选择找他人赔偿或找旅行社赔偿,但因为旅行社对此本不应当承担责任,故旅行社对自身已赔偿范围内的费用有权向侵害导游的第三人追偿。

原创 || 导游受伤旅行社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原创 刘一锋律师 旅游独角兽 2024-01-08 22:49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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