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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出行风险提醒之四:旅行社责任险,游客必查的“护身符”
游客朋友们:
在旅游出行中,旅行社责任险是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定的强制保险。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游者在参加旅行社组织、接待的旅游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如果旅行社依照我国法律依法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时,由旅行社所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然而,部分旅行社出于节省经营成本的考虑,未根据行业风险情况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这就为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的处理带来了潜在的隐患。另外,旅游者在旅游途中难免会发生一些安全事故,而这些事故有些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付范围,有些不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付范围,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给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议旅游者在出团前尽量再投保一份高保障的旅游意外险。现通过以下典型案例,剖析其中的坑点及避坑方法。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3年7月,游客严某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七日游活动。7月12日,游客严某在乘坐某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车前往旅游景点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包括游客严某在内的多名游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游客严某伤势最重,医院诊断结果为:左股骨粉碎性骨折。治疗期间游客严某共住院治疗15天,医疗费花费13万余元。本案经交警队事故认定,旅游车驾驶员刘某驾驶机动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会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次事故处理过程中,游客严某以某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某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0万余元。本案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最终判决某旅行社应当承担游客严某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经查,某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仅为最低限额20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支付了20万元赔款后剩余的25万元赔偿只能由某旅行社自行承担,但某旅行社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致使游客严某剩余的25万元赔偿款迟迟无法得到赔付。
案例二:2024年6月,游客叶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西藏旅游活动。行程开始的第三天,游客叶某在雅鲁藏布大峡谷景区游览时突然晕倒。事故发生后,某旅行社随团导游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120赶到后虽经全力抢救,终因游客叶某病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事故发生后,游客叶某家属以某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某旅行社提出索赔,认为某旅行社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20%的责任,并据此要求某旅行社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3万元。针对游客叶某家属的索赔请求,某旅行社立即向其所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保险公司进行了沟通和反馈,希望能够通过责任险获得一定的赔付。但由于某旅行社在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时,出于节省经营成本的考虑,投保了保障低但保费便宜的旅行社责任险,而该旅行社责任险也明确约定,游客在旅游途中因猝死或自身疾病导致人身伤害的,无论旅行社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均不属于旅责险的保险责任。在本案中,由于某旅行社投保的旅行社责任险已明确将猝死或自身疾病导致人身伤害列为除外责任,故游客叶某家属最终无法通过旅行社责任险获得相应的赔付。
案例三:2019年5月,游客王某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华东双飞六日游。在旅游过程中,游客王某走路不慎摔伤,造成其右侧股骨颈骨折。事故发生后,游客王某被某旅行社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治疗结束后,游客王某向某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某旅行社承担其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某旅行社则辩称,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故,游客王某作为成年人在旅游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安全,本次事故是游客王某走路过程中不慎摔倒所致,其责任完全在游客王某,旅行社没有责任。另外,在出团前旅行社已经明确提醒游客王某投保旅游意外险,但游客王某出于保费的原因没有投保旅游意外险,致使此次事故无法通过旅游意外险获得赔付。游客王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因游客王某和某旅行社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游客王某将某旅行社起诉至人民法院。本案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依法驳回了游客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坑点剖析:
1.旅游者权益难获保障。旅行社责任险的核心作用,是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疏忽、过失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游者发生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因其行业特点和自身经营规模原因,抗风险能力或赔付能力有限。若旅行社未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一旦发生旅游事故尤其是重大旅游事故,旅游者可能面临难以获得足额经济赔偿的情况,陷入“追责无门”的困境。
2.违法受罚损失难补。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如果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罚款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如果旅行社未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即便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对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但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也可能已无法及时、足额获得赔付,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切实维护。
3.故意混淆险种概念。部分旅行社故意混淆“意外险”与“责任险”概念,加剧维权困境。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保险,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旅游意外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其赔付与否与旅行社是否存在过错没有关联;而旅行社责任险则保障的是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疏忽、过失或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游者发生事故时,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强制保险。本质是对旅行社责任的兜底保障。一些旅行社在与旅游者洽谈业务过程中,会刻意模糊两者的本质区别,甚至用“已购买意外险”来误导旅游者,使其误认为自身所有可能面临的风险都已被覆盖。当因旅行社过错导致纠纷或损失时,旅游者才发现意外险无法完全涵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旅游者不仅要面对“以为有保障、实则无赔付”的落差,还会给自己造成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
三、避坑指南:
1.严格核查旅行社责任险保单。旅游者选择旅行社时,除了签署书面旅游合同外,需主动确认和审查旅行社是否已足额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以及保额情况,要求出示责任险保单,仔细核对保单生效时间、保险期限、保险额度等。必要时,可通过保单上载明的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对保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查,避免虚假保单。若发现虚假保单或保额不足(低于当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情况,建议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更换旅行社,以免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旅行社责任险获得相应赔付。
2.出团前主动投保旅游意外险。旅行社责任险只有在旅行社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给旅游者进行相应的赔付。而旅游过程中并非所有的事故都属于旅行社责任险赔付的范围(比如旅游者走路摔伤、扭伤等)。鉴于此,为了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给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建议旅游者在出团前根据自身情况及时、足额投保旅游意外险。结合目前旅游事故的出险特点,建议旅游者在投保旅游意外险的时候要选择高保额的意外险,提高意外医疗费的保额,同时保障范围应涵盖因自身疾病引发的事故(比如猝死等)、紧急救援保障以及航班延误保障等。以便万一发生事故后能够通过意外险获得一定的赔付,从而最大限度降低旅游者的经济损失。
3.出行前全面确认保障细节。出行前再次查看旅行社提供的责任险保单和旅游意外险投保情况,如果旅游意外险由旅行社赠送,可要求旅行社提供旅游意外险的电子保单,以便确认保障内容和保障期限,如果发现保障过低,可与旅行社协商变更高保障的保险产品或自行另行投保旅游意外险,以便万一发生事故后能够通过旅游意外险获得一定的赔付,为行程增添安全保障。
来源:西安旅游协会2025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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